5日,清明节过后上班的**天,笔者到东城工商所了解到,在清江半岛某餐馆以消费者自带酒水为由强制收取了服务费50.00元, 该所处罚款餐馆6000元。
2012年3月28日,利川市工商局接12315申诉举报:申诉人陈某在利川市清江半岛某餐馆从事消费时,因自带了3瓶酒水强制收取50元服务费而发生纠纷,该局将此举报案件分流转办到管辖区域东城工商所,该所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在调查调解过程中发现该餐馆**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办法》,遂立案调查。
通过调查,该所认为此餐馆强制收取服务费,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构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所指行为,违法事实成立。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情形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该餐馆处罚款6000.00元。
据了解,从即日起,利川工商部门将对“开瓶费”进行集中整*,力争通过一段时间的整*,将“开瓶费”**在利川市消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利川工商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遇到餐饮行业强收“开瓶费”的情况,消费者一定要保留收费单据,作为有效凭证,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工作人员会**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