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聚德2011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书

2011-12-26来源 : 互联网

[摘要]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全聚德(SZ:002186)*新价:0.00-00%行情走势

龙虎榜重要提示:

1.中国全聚德[0.00 0.00% 股吧 研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1年**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2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股东会举行之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4156万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78,469,57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4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志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469,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2012年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469,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聚德2011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嘉源(11)-04-056受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1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1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

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1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2011年**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2011年12月23日上午10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志强先生主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截止2011年12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 人,代表股份78,469,57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5.43%。

3、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管理人员。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1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代表清点表决情况,并由董事会秘书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3、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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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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