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餐厅吃饭银行卡被服务员盗刷12万

2014-05-22来源 : 互联网

深圳**餐饮企业中森公司旗下酒楼员工利用结账之机,窃取食客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导致食客黄先生银行卡被盗刷12万元,损失该谁负责?罗湖区**一审判中森公司和银行方共承担**责任,食客自身承担一成责任。但中森公司和银行都不服提出上诉。5月15日,这起具有争议的案件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消费者吃饭**信息被盗

一审**查明,2011年4月16日,黄先生在深圳市中森澳街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森公司”)旗下的澳门街酒楼用餐,吃完饭后用工商银行储蓄卡支付了844元餐费,并办理会员证一张。付款时,中森公司的店面主任曾志林负责对黄先生进行收费。

2011年4月27日,黄先生在使用该银行卡时,发现账户丢失12万元,即刻向派出所报案。

经查,2010年8月,吴静、钟文雅、吴培兵经共谋后组成伪造、盗刷***犯罪团伙,并共同出资购买了读卡器、制卡器、笔记本电脑、空白***等作案工具。该团伙中,钟文雅主要负责盗取***信息资料,其于2010年9月发展了被告人彭彪为自己盗取***信息。被告人彭彪安排张伟到金光华广场咸亨酒店工作,张伟又发展了在澳门街酒楼工作的曾志林加入。曾志林利用职务之便盗取顾客***信息,以此获利人民币1.35万元。

黄先生遂将中森公司和银行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黄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4008.33元。

一审判酒楼和银行担责**

罗湖区**审理后认为,黄先生在中森公司**消费时,案外人盗取卡内信息并记录**密码后,伪造银行卡进行消费,由此造成黄先生1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本案中,黄先生所持的银行卡必须输入密码才能使用,然黄先生的银行卡密码是在**消费的过程中被案外人蓄意偷看,但黄先生没有尽到防范他人偷看密码的责任,应当对自己的疏忽大意而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应承担10%的责任。

中森公司作为银行卡特约商户,其在聘请案外人作为收款人员时,具有谨慎选任并严格管理的义务。中森公司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银行卡信息,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应当对黄先生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

工商银行深港支行作为发卡行,对于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交易,却未识别伪卡,其应当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50%的责任。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中森公司应赔偿黄先生损失4.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港支行应赔偿黄先生损失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公司和银行均称不应担责

中森公司和银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5月15日二审开庭时,中森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此案该公司承担40%的责任比例过大,并认为还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用伪造银行卡**成功的商家,因为其也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

中森公司认为,曾志林犯罪是其个人行为,其是受同案罪犯的利益引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个人错误的主观选择,深圳中森公司并没有唆使、纵容或为其犯罪提供便利。何况曾志林并没有犯罪前科,中森公司录用他时,也根本无法预见其在入职半年多后会从事该犯罪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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