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与加盟总部之间终止合同及赔偿

2014-05-21来源 : 互联网

如何终止合同与处理赔偿,是许多加盟者和加盟总部都十分关注的问题,这关系到双方合作的成败和利益。如因任何情况总部丧失了货品的制造、经营及分销权,则合约自动终止,而加盟者已支付的加盟费则按合约剩余日数的比例由总部返还。如总部违反合约任何条款,加盟者亦有权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并向总部要求赔偿,但不限于双倍赔偿**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盟者和加盟总部是从属关系,所以,双方合约终止之后的法律效应也是相互的。下面,我们就从双方的各种情况着手,来分析合约终止的一些情况。

1、赔偿

在下列情况下,加盟总部有权在通知加盟者后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而无需负担任何法律责任及做出任何赔偿:加盟者违反合约任何条件;加盟者未经总部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未经总部书面同意而在另一场地经营与货品相同的产品(无论任何品牌);加盟者的任何股东或职员企图阻止任何总部授权人士进人自己的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加盟者未得到总部事先书面同意,利用总部拥有的商标制造、经营、分销货品;加盟者破坏商标的商誉及形象;加盟者有损害总店商业信誉的行为;加盟者在其范围内从事任何零售货品以外的商业或非商业行动;加盟者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未缴纳合约规定的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加盟者未经总店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业务或将零售价定为超过总部准许的价格;加盟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处理

加盟者在合约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合约被终止之后约定期限内,总部有权免费收回按合约由总部免费提供给加盟者的所有物品。如加盟者不遵守合约的任何条文或违反合约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总部单方面取消合约及终止提供产品给加盟店,总部将保留向加盟者迫究贻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合约期满不获续期或由于任何原因终止后,加盟者必须做到:支付应付的款项给总部;停止经营,并不可对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总部的一部分;停止使用总部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将有关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与总部及加盟者有关的宜传材料、营运守则、经营手册、文具、发票、表格、设计图样及记录退回总部;将所有关于总部及加盟者名称的宜传招牌拆毁;将仍持有但未付款给总部的产品退还总店;继续遵守合约的条款,特别是有关保密的责任;遵守其他条款(基本上是总部对加盟店的限制)。

3、禁止

加盟者的经营者在合约期间及合约到期或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可直接或间接地经背、参与或涉及任何与加盟店销售货品的业务类似或会产生竞争的行业;不得雇用或企图雇用任何在合约终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总部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开原来的单位;不得招揽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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