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加盟主欲中途解约所需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2014-05-08来源 : 互联网

加盟权利金、硬件、库存商品、遣散费等皆是损失,故加盟前宜审慎评估。加盟主于合约期间欲解约,须先取得总部的认同后约定解约日期,并共同办理解约相关的处理事项。基本上,其所须承担的责任和后果有下面一些。一是加盟权利金的损失。不得要求总部退还。二是硬件投资的损失。若加盟契约未明定禁止竞争的项目,即多少年内不得在原地点或同商圈经营相同的行业,不得再经营的情况,否则,其所有的硬件投资,如装修、招牌、陈列柜台、营运设备等之报废损失或折让损失,需由加盟主自行承担。连锁总部的契约中若无竞争禁止的规定,则可在原商圈原地点继续经营,但其招牌上之服务标章不得再延用;门市内有关原授权总部之企业识别系统标章部分,则须负担拆除更新之处理费用。三是库存商品的处理。若总部不愿代为处理已买断的库存商品,则加盟主需自行处理并承担商品打折、报废、损失与处置费用;若为供货商或总部寄卖品,则可通知提供者办理退货。四是结清与总部、供货商的往来账。包括须支付总部的费用款项,如促销分摊费用、商品进货、杂项行政用品费等。五是人员的遣散费用。指**经营或加盟主**继续任用员工的补偿费用。六是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因加盟店中途解约未能对客户提供后续的服务,其成本须由连锁总部或加盟系统来承接,包括后续处理费用与主动告知客户的费用。所以加盟主于加盟前应详细地评估,确定要加盟的连锁系统与其直营店、加盟店现行的运作之优劣后,再行加盟,千万不可冲动或听朋友介绍后就断然行之。加盟后若有问题,*好能主动与总部沟通,真正建立起双方的认同感与运作默契,才能使双方获利;若有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尽快与总部做*充分的沟通协调,促使总部与自己的损失降至*低,并争取总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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