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加盟指南注意事项

2013-05-27来源 : 互联网

近年来小吃业很有市场,选择加盟小吃店有前景。那么投资小吃店铺,应该具备哪些知识?下面3158餐饮网编辑带您看看小吃加盟签约指南:“十大”注意事项。

第一,应要求小吃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小吃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小吃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小吃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小吃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小吃加盟该体系的小吃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小吃加盟者在小吃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小吃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小吃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小吃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小吃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小吃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小吃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小吃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小吃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小吃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小吃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小吃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小吃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小吃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小吃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小吃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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