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6号
【发布日期】 2011-09-0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来函中描述,大豆蛋白肽其特征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令第5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相吻合。建议你局告知企业先向***门提出新资源食品申请,根据***门批准结果,再进一步确定其监管的归属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